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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职权委托书

来源: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 2022-07-22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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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琦

被委托单位:底阁镇应急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中营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明确委托机关与被委托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特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范围及权限

负责查处本辖区委托权限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法律政策宣贯权。受委托单位要按照委托单位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档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行政检查权。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委托单位计划执法检查的要求,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

(三)现场处理(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从业人员;有权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建设。

(四)行政处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简易程序的行政警告、对个人处以50元(不含本数)以下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五)提请查处权。被委托人发现违法行为超过委托权限,在取得初查证据后应当提请委托单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提请委托人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二、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委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员学习;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呈批表格,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规范,探索长效工作机制,确保能够圆满完成委托任务;

2、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4、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7、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三、委托期限

本委托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3531日止。期满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作为附件。

四、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0630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职权



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琦

被委托单位:峨山镇应急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秀君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明确委托机关与被委托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特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范围及权限

负责查处本辖区委托权限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法律政策宣贯权。受委托单位要按照委托单位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档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行政检查权。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委托单位计划执法检查的要求,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

(三)现场处理(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从业人员;有权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建设。

(四)行政处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简易程序的行政警告、对个人处以50元(不含本数)以下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五)提请查处权。被委托人发现违法行为超过委托权限,在取得初查证据后应当提请委托单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提请委托人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二、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委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员学习;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呈批表格,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规范,探索长效工作机制,确保能够圆满完成委托任务;

2、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4、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7、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三、委托期限

本委托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3531日止。期满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作为附件。

四、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0630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职权



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琦

被委托单位:吴林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斌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明确委托机关与被委托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特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范围及权限

负责查处本辖区委托权限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法律政策宣贯权。受委托单位要按照委托单位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档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行政检查权。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委托单位计划执法检查的要求,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

(三)现场处理(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从业人员;有权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建设。

(四)行政处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简易程序的行政警告、对个人处以50元(不含本数)以下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五)提请查处权。被委托人发现违法行为超过委托权限,在取得初查证据后应当提请委托单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提请委托人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二、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委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员学习;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呈批表格,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规范,探索长效工作机制,确保能够圆满完成委托任务;

2、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4、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7、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三、委托期限

本委托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3531日止。期满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作为附件。

四、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0630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职权



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琦

被委托单位:坛山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金大林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明确委托机关与被委托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特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范围及权限

负责查处本辖区委托权限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法律政策宣贯权。受委托单位要按照委托单位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档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行政检查权。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委托单位计划执法检查的要求,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

(三)现场处理(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从业人员;有权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建设。

(四)行政处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简易程序的行政警告、对个人处以50元(不含本数)以下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五)提请查处权。被委托人发现违法行为超过委托权限,在取得初查证据后应当提请委托单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提请委托人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二、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委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员学习;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呈批表格,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规范,探索长效工作机制,确保能够圆满完成委托任务;

2、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4、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7、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三、委托期限

本委托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3531日止。期满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作为附件。

四、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0630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职权



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琦

被委托单位:榴园镇应急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启亮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明确委托机关与被委托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特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范围及权限

负责查处本辖区委托权限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法律政策宣贯权。受委托单位要按照委托单位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档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行政检查权。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委托单位计划执法检查的要求,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

(三)现场处理(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从业人员;有权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建设。

(四)行政处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简易程序的行政警告、对个人处以50元(不含本数)以下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五)提请查处权。被委托人发现违法行为超过委托权限,在取得初查证据后应当提请委托单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提请委托人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二、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委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员学习;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呈批表格,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规范,探索长效工作机制,确保能够圆满完成委托任务;

2、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4、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7、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三、委托期限

本委托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3531日止。期满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作为附件。

四、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0630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职权



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琦

被委托单位:阴平镇应急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波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明确委托机关与被委托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特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范围及权限

负责查处本辖区委托权限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法律政策宣贯权。受委托单位要按照委托单位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档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行政检查权。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委托单位计划执法检查的要求,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

(三)现场处理(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从业人员;有权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建设。

(四)行政处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简易程序的行政警告、对个人处以50元(不含本数)以下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五)提请查处权。被委托人发现违法行为超过委托权限,在取得初查证据后应当提请委托单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提请委托人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二、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委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员学习;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呈批表格,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规范,探索长效工作机制,确保能够圆满完成委托任务;

2、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4、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7、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三、委托期限

本委托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3531日止。期满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作为附件。

四、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0630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职权



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琦

被委托单位:古邵镇应急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光春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明确委托机关与被委托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特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范围及权限

负责查处本辖区委托权限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法律政策宣贯权。受委托单位要按照委托单位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档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行政检查权。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委托单位计划执法检查的要求,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

(三)现场处理(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从业人员;有权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建设。

(四)行政处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简易程序的行政警告、对个人处以50元(不含本数)以下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五)提请查处权。被委托人发现违法行为超过委托权限,在取得初查证据后应当提请委托单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提请委托人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二、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委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员学习;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呈批表格,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规范,探索长效工作机制,确保能够圆满完成委托任务;

2、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4、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7、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三、委托期限

本委托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3531日止。期满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作为附件。

四、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0630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职权



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琦

被委托单位:峄城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侯永强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明确委托机关与被委托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特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范围及权限

负责查处本辖区委托权限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法律政策宣贯权。受委托单位要按照委托单位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档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行政检查权。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委托单位计划执法检查的要求,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

(三)现场处理(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从业人员;有权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建设。

(四)行政处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一般程序的行政警告、对个人处以500元(不含本数)以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不含本数)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五)提请查处权。被委托人发现违法行为超过委托权限,在取得初查证据后应当提请委托单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提请委托人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二、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委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员学习;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呈批表格,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规范,探索长效工作机制,确保能够圆满完成委托任务;

2、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4、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7、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三、委托期限

本委托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3629日止。期满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作为附件。

四、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0630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职权委托书

发布时间: 2022-07-22    来源: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职权



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琦

被委托单位:底阁镇应急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中营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明确委托机关与被委托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特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范围及权限

负责查处本辖区委托权限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法律政策宣贯权。受委托单位要按照委托单位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档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行政检查权。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委托单位计划执法检查的要求,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

(三)现场处理(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从业人员;有权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建设。

(四)行政处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简易程序的行政警告、对个人处以50元(不含本数)以下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五)提请查处权。被委托人发现违法行为超过委托权限,在取得初查证据后应当提请委托单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提请委托人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二、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委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员学习;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呈批表格,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规范,探索长效工作机制,确保能够圆满完成委托任务;

2、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4、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7、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三、委托期限

本委托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3531日止。期满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作为附件。

四、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0630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职权



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琦

被委托单位:峨山镇应急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秀君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明确委托机关与被委托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特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范围及权限

负责查处本辖区委托权限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法律政策宣贯权。受委托单位要按照委托单位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档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行政检查权。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委托单位计划执法检查的要求,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

(三)现场处理(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从业人员;有权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建设。

(四)行政处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简易程序的行政警告、对个人处以50元(不含本数)以下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五)提请查处权。被委托人发现违法行为超过委托权限,在取得初查证据后应当提请委托单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提请委托人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二、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委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员学习;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呈批表格,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规范,探索长效工作机制,确保能够圆满完成委托任务;

2、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4、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7、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三、委托期限

本委托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3531日止。期满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作为附件。

四、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0630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职权



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琦

被委托单位:吴林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斌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明确委托机关与被委托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特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范围及权限

负责查处本辖区委托权限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法律政策宣贯权。受委托单位要按照委托单位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档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行政检查权。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委托单位计划执法检查的要求,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

(三)现场处理(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从业人员;有权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建设。

(四)行政处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简易程序的行政警告、对个人处以50元(不含本数)以下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五)提请查处权。被委托人发现违法行为超过委托权限,在取得初查证据后应当提请委托单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提请委托人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二、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委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员学习;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呈批表格,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规范,探索长效工作机制,确保能够圆满完成委托任务;

2、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4、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7、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三、委托期限

本委托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3531日止。期满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作为附件。

四、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0630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职权



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琦

被委托单位:坛山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金大林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明确委托机关与被委托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特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范围及权限

负责查处本辖区委托权限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法律政策宣贯权。受委托单位要按照委托单位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档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行政检查权。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委托单位计划执法检查的要求,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

(三)现场处理(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从业人员;有权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建设。

(四)行政处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简易程序的行政警告、对个人处以50元(不含本数)以下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五)提请查处权。被委托人发现违法行为超过委托权限,在取得初查证据后应当提请委托单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提请委托人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二、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委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员学习;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呈批表格,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规范,探索长效工作机制,确保能够圆满完成委托任务;

2、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4、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7、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三、委托期限

本委托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3531日止。期满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作为附件。

四、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0630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职权



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琦

被委托单位:榴园镇应急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启亮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明确委托机关与被委托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特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范围及权限

负责查处本辖区委托权限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法律政策宣贯权。受委托单位要按照委托单位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档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行政检查权。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委托单位计划执法检查的要求,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

(三)现场处理(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从业人员;有权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建设。

(四)行政处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简易程序的行政警告、对个人处以50元(不含本数)以下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五)提请查处权。被委托人发现违法行为超过委托权限,在取得初查证据后应当提请委托单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提请委托人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二、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委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员学习;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呈批表格,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规范,探索长效工作机制,确保能够圆满完成委托任务;

2、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4、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7、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三、委托期限

本委托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3531日止。期满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作为附件。

四、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0630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职权



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琦

被委托单位:阴平镇应急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波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明确委托机关与被委托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特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范围及权限

负责查处本辖区委托权限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法律政策宣贯权。受委托单位要按照委托单位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档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行政检查权。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委托单位计划执法检查的要求,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

(三)现场处理(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从业人员;有权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建设。

(四)行政处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简易程序的行政警告、对个人处以50元(不含本数)以下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五)提请查处权。被委托人发现违法行为超过委托权限,在取得初查证据后应当提请委托单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提请委托人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二、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委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员学习;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呈批表格,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规范,探索长效工作机制,确保能够圆满完成委托任务;

2、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4、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7、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三、委托期限

本委托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3531日止。期满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作为附件。

四、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0630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职权



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琦

被委托单位:古邵镇应急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光春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明确委托机关与被委托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特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范围及权限

负责查处本辖区委托权限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法律政策宣贯权。受委托单位要按照委托单位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档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行政检查权。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委托单位计划执法检查的要求,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

(三)现场处理(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从业人员;有权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建设。

(四)行政处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简易程序的行政警告、对个人处以50元(不含本数)以下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五)提请查处权。被委托人发现违法行为超过委托权限,在取得初查证据后应当提请委托单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提请委托人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二、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委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员学习;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呈批表格,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规范,探索长效工作机制,确保能够圆满完成委托任务;

2、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4、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7、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三、委托期限

本委托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3531日止。期满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作为附件。

四、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0630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职权



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琦

被委托单位:峄城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侯永强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明确委托机关与被委托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特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范围及权限

负责查处本辖区委托权限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法律政策宣贯权。受委托单位要按照委托单位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档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行政检查权。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委托单位计划执法检查的要求,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

(三)现场处理(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从业人员;有权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建设。

(四)行政处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一般程序的行政警告、对个人处以500元(不含本数)以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不含本数)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五)提请查处权。被委托人发现违法行为超过委托权限,在取得初查证据后应当提请委托单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提请委托人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二、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委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员学习;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呈批表格,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规范,探索长效工作机制,确保能够圆满完成委托任务;

2、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4、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7、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三、委托期限

本委托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3629日止。期满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作为附件。

四、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