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市博海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鲁枣峄)应急罚〔 2022〕2号
被处罚单位: 枣庄市博海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底阁镇西南杨村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孙井海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全区涉爆粉尘大诊断大执法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结合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和开展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方案,当日,区应急局副局长褚召伟,带领基础科执法人员孙东,邀请赛飞特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3名专家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孙井海陪同检查,具体情况如下:车间切割锯、砂光机未设置机械伤害安全警示标识。采集的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询问笔录》2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1份各类证据材料13页。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结合自由裁量基准(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编号263、裁量档次第一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捌仟元(¥:800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收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市中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