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东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鲁枣峄)应急罚〔2022〕14号
被处罚单位: 枣庄东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地 址: 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居沃村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孟瑜 职务: 安全负责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当日,按照第一次安全生产异地执法检查方案,峄城区应急局褚召伟、孙东、潘峰,台儿庄应急局赵凯、苏华、杨中华对该企业进行了执法检查,该企业安全负责人孟瑜陪同检查,情况如下: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一台复合式气体检测仪不能正常使用,检测空气中氧气含量为1.6%)。 采集的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1份,对企业安全员张洪基、安全负责人孟瑜制作的询问笔1份,张洪基、孟瑜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2019年《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编号93第一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捌仟元(¥:800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收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市中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