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山东恒飞纺织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鲁枣峄)应急罚〔2022〕17号
被处罚单位: 山东恒飞纺织品有限公司
地 址: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中兴大道266号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田汝玲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当日下午,根据全市2022年第一次异地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峄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和台儿庄区应急局执法人员朱光耀、李静,邀请行业专家王奔,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企业总经理田汝玲、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王玉环陪同检查。检查发现:未如实记录员工张伟(身份证名字张丽)岗前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未记录车间级、班组级考核结果)。
采集的主要证据有: 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 安全管理人员王玉环和张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现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 企业员工花名册1份、任职证明1份、授权委托书1份、员工教育培训档案复印件1份各类证据材料12页。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2019年《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编号42第一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捌仟元(¥:800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收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市中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