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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山东神工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 2022-05-06


(鲁枣峄)应急罚〔2022〕19号


被处罚单位:  山东神工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址:  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工业园区工业园路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明阳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当日,根据枣应急发(2022)21号 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月活动的通知要求,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马其武带领执法人员及专家王振东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企业张茂雷陪同。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便携式苯气体检测仪检测过期;2、吊装氯气气瓶的起重器械缺少双制动装置;3、液氯库外事故氯处理装置区缺少洗眼淋洗器;采集的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3份、对安全总监张茂雷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任职文件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各类证据材料12页。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行政处罚听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2019年《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编号86第二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收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市中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255日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山东神工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 2022-05-06    来源:


(鲁枣峄)应急罚〔2022〕19号


被处罚单位:  山东神工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址:  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工业园区工业园路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明阳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当日,根据枣应急发(2022)21号 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月活动的通知要求,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马其武带领执法人员及专家王振东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企业张茂雷陪同。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便携式苯气体检测仪检测过期;2、吊装氯气气瓶的起重器械缺少双制动装置;3、液氯库外事故氯处理装置区缺少洗眼淋洗器;采集的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3份、对安全总监张茂雷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任职文件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各类证据材料12页。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行政处罚听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2019年《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编号86第二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收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市中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25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