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山东顿嵩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理王志良行政处罚决定
(鲁枣峄)应急罚〔 2022〕22号
被处罚人:王志良(系山东顿嵩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理)
家庭住址: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桑村镇辛庄村560号
所在单位: 山东顿嵩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职务: 经理
单位地址: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阴平镇罗庄村1号
邮政编码: 277300
违法事实及证据:当日, 根据安全生产隐患风险排查月活动要求,峄城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冷鹏飞、王飞对该企业进行检查,阴平应急办潘峰主任及该企业经理王志良陪同检查,检查发现:主要负责人职责未落实(未组织实施2022年度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采集的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王志良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未组织实施2022年度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王志良身份证复印件1份、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复印件各类证据材料24页。 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也未提出行政处罚听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6条第1档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贰万贰仟元(¥:22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收代收银行网点,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