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山东兴运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鲁枣峄)应急罚〔 2022〕23号
被处罚单位: 山东兴运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地 址: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榴园镇褚庄村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其光 职务: 董事长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5月20日,区应急局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当时发现企业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学时对员工褚洪芝和王克芝进行2021年三级教育培训(学时不足,培训学时为6学时)。执法人员依法立案调查。采集的主要证据有对杨其光和褚晓红制作的《询问笔录》,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杨其光和褚晓红身份证复印件,褚晓红任职证明(授权委托书),《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褚洪芝和王克芝三级教育卡复印件,企业三月份考勤表复印件等各类证据材料15页。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以及《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91条第1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人民币捌仟元(¥8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代收银行网点,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市中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