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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山东神工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 2022-06-24


(鲁枣峄)应急罚〔2022〕 26  号

被处罚单位:山东神工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址: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工业园区工业园路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新亚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5月23-24日,危化科根据执法计划,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1.查看安全附件台账,证书编号压检字第2101152号,出厂编号为73306的压力表鉴定日期为2021年7月5日,有效期至2022年1月4日,超出有效期;消防站稳压泵出口安全阀未进行校验。2.苯管道在防火堤外处未设静电接地设施。3.蒽醌车间西门入口处缺少人体静电释放器。4.邻苯二甲酸酐仓库,邻苯二甲酸酐外包装无安全标签,吨包贴地存放,仓库外未设置危化品告知牌,无应急洗眼器。5.查现场有6个液氯钢瓶气化时未设称重衡器。执法人员依法立案调查。采集的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影像证据、对张茂雷制作的《询问笔录》、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张茂雷任职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张茂雷身份证复印件、压力表检验证书复印件、安全阀检验委托单复印件、《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各类证据材料21页。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以及《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第B4.2(4)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第9.2.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9.3.3条、《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 20571-2014 )4.2.10、《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5.1.6、《氯气安全规程》(GB 11948-2008)第6.1.4条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24条第3档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肆万捌仟元(¥48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2617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山东神工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 2022-06-24    来源:


(鲁枣峄)应急罚〔2022〕 26  号

被处罚单位:山东神工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址: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工业园区工业园路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新亚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5月23-24日,危化科根据执法计划,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1.查看安全附件台账,证书编号压检字第2101152号,出厂编号为73306的压力表鉴定日期为2021年7月5日,有效期至2022年1月4日,超出有效期;消防站稳压泵出口安全阀未进行校验。2.苯管道在防火堤外处未设静电接地设施。3.蒽醌车间西门入口处缺少人体静电释放器。4.邻苯二甲酸酐仓库,邻苯二甲酸酐外包装无安全标签,吨包贴地存放,仓库外未设置危化品告知牌,无应急洗眼器。5.查现场有6个液氯钢瓶气化时未设称重衡器。执法人员依法立案调查。采集的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影像证据、对张茂雷制作的《询问笔录》、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张茂雷任职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张茂雷身份证复印件、压力表检验证书复印件、安全阀检验委托单复印件、《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各类证据材料21页。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以及《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第B4.2(4)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第9.2.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9.3.3条、《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 20571-2014 )4.2.10、《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5.1.6、《氯气安全规程》(GB 11948-2008)第6.1.4条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24条第3档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肆万捌仟元(¥48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2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