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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联泰专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 2022-07-15


(鲁枣峄)应急罚〔2022〕29号

被处罚单位:枣庄联泰专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址:峄城区经济开发区跃进西路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郑磊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当日,根据2022年峄城区安全生产镇街互查活动实施方案文件要求,为落实省政府全省安全生产工作通报会议精神,扎实推进国务院十五条措施和山东省八抓二十项,开展执法检查,峄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贾鹏、沈艳、梁雪带领坛山街道应急办孙晋生、褚芳、何均会及吴林街道应急办程杰、李敏、李生亮对该企业进行检查,该企业总经理郑磊陪同检查,检查发现:未如实记录2人(秦涛、李秀民)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采集的主要证据:现场对郑磊和刘同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郑磊和刘同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企业员工教育培训档案复印件1份。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2〕1号,编号90,裁量档次第1档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陆仟元(¥: 16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收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2711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联泰专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 2022-07-15    来源:


(鲁枣峄)应急罚〔2022〕29号

被处罚单位:枣庄联泰专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址:峄城区经济开发区跃进西路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郑磊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当日,根据2022年峄城区安全生产镇街互查活动实施方案文件要求,为落实省政府全省安全生产工作通报会议精神,扎实推进国务院十五条措施和山东省八抓二十项,开展执法检查,峄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贾鹏、沈艳、梁雪带领坛山街道应急办孙晋生、褚芳、何均会及吴林街道应急办程杰、李敏、李生亮对该企业进行检查,该企业总经理郑磊陪同检查,检查发现:未如实记录2人(秦涛、李秀民)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采集的主要证据:现场对郑磊和刘同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郑磊和刘同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企业员工教育培训档案复印件1份。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2〕1号,编号90,裁量档次第1档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陆仟元(¥: 16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收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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