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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聚金车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 2022-07-22

(鲁枣峄)应急罚〔2022〕33号

被处罚单位:枣庄聚金车辆有限公司                         

  址:峄城区开发区王庄206国道西侧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田思政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省应急厅《关于组织开展八抓20项创新举措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2022年峄城区安全生产镇街互查活动实施方案》要求,抽查企业自我诊断开展情况并进行执法检查。峨山镇应急办褚衍栋、榴园镇应急办李大维参加检查,企业田思政陪同检查。情况如下:职工曹召琪的《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档案卡》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合。采集的主要证据:现场对企业经理田思政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田思政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档案卡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任职证明 1份。 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90条第1档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玖仟元(¥9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收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2718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聚金车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 2022-07-22    来源:

(鲁枣峄)应急罚〔2022〕33号

被处罚单位:枣庄聚金车辆有限公司                         

  址:峄城区开发区王庄206国道西侧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田思政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省应急厅《关于组织开展八抓20项创新举措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2022年峄城区安全生产镇街互查活动实施方案》要求,抽查企业自我诊断开展情况并进行执法检查。峨山镇应急办褚衍栋、榴园镇应急办李大维参加检查,企业田思政陪同检查。情况如下:职工曹召琪的《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档案卡》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合。采集的主要证据:现场对企业经理田思政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田思政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档案卡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任职证明 1份。 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90条第1档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玖仟元(¥9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收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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