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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铭佳包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 2022-08-07

(鲁枣峄)应急罚〔2022〕39号

  

被处罚单位:  枣庄铭佳包装有限公司    

  址: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吴庄村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周广涛    职务:  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当日,根据省应急厅《关于组织开展八抓20项创新举措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与2022年峄城区安全生产镇街互查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张华,带领执法人员褚夫动、潘峰,抽查企业自我诊断开展情况并进行执法检查。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周广涛陪同检查,检查发现: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采集的主要证据: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据二:现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周广涛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上述违法事实),证据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类证据材料5页。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的规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135条第1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收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市中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281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铭佳包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 2022-08-07    来源:

(鲁枣峄)应急罚〔2022〕39号

  

被处罚单位:  枣庄铭佳包装有限公司    

  址: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吴庄村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周广涛    职务:  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当日,根据省应急厅《关于组织开展八抓20项创新举措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与2022年峄城区安全生产镇街互查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张华,带领执法人员褚夫动、潘峰,抽查企业自我诊断开展情况并进行执法检查。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周广涛陪同检查,检查发现: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采集的主要证据: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据二:现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周广涛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上述违法事实),证据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类证据材料5页。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的规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135条第1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收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市中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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