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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市峄城区申鑫加油站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 2022-08-07

(鲁枣峄)应急罚〔2022〕34号

被处罚单位:枣庄市峄城区申鑫加油站                                

  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阴平镇金陵寺工业园金宇路与206国道交界处西南角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翠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当天,根据省应急厅《关于组织开展八抓20项创新举措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和《关于印发2022年全市第二次安全生产异地监督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台儿庄区应急管理局杨中华、陈学军和专家万子明对枣庄市峄城区申鑫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峄城区应急管理局以及阴平镇应急办参加了检查活动。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柴油油罐人孔内液位监测仪未接地,不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2021)第13.2.4条》的规定。采集的主要证据:现场对加油站安全员李海艳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上述违法事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李海艳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1份、《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各类证据材料8页。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2021)第13.2.4条》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24条第1档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收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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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市峄城区申鑫加油站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 2022-08-07    来源:

(鲁枣峄)应急罚〔2022〕34号

被处罚单位:枣庄市峄城区申鑫加油站                                

  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阴平镇金陵寺工业园金宇路与206国道交界处西南角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翠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当天,根据省应急厅《关于组织开展八抓20项创新举措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和《关于印发2022年全市第二次安全生产异地监督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台儿庄区应急管理局杨中华、陈学军和专家万子明对枣庄市峄城区申鑫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峄城区应急管理局以及阴平镇应急办参加了检查活动。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柴油油罐人孔内液位监测仪未接地,不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2021)第13.2.4条》的规定。采集的主要证据:现场对加油站安全员李海艳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上述违法事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李海艳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1份、《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各类证据材料8页。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2021)第13.2.4条》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24条第1档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收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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