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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微山县金生源物资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 2022-08-08

(鲁枣峄)应急罚〔2022〕35号

  

被处罚单位:  微山县金生源物资有限公司      

  址:  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夏镇街道李堂村北100米(原李堂砖厂)    邮政编码:   277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上官立启    职务:  项目负责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6月23日,根据群众反馈,峨山镇化工园区中原化工发生黄色烟气泄漏现象,峨山镇应急办迅速组织人员开展执法检查,企业项目负责人上官立启陪同检查。检查调查发现:微山县金生源物资有限公司作业人员石智光作业过程中,违反施工前对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进行确认操作规程,在使用钩机进行拆除施作业前,未对北2反应罐顶部的稀硝酸高位槽的安全情况进行全面的安全确认,操作不当致使位于北2反应罐顶部的稀硝酸高位槽稀硝酸输送管道破裂,导致管道内残存的少量稀硝酸与地面未清理干净的糖液,接触发生化学反应冒出红棕色气体烟雾。执法人员依法立案调查。采集的主要证据有:对上官立启和石智光制作的《询问笔录》;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上官立启任命书;上官立启授权委托;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等各类证据材料10页。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32条第1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人民币叁万伍仟元(¥35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市中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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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微山县金生源物资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 2022-08-08    来源:

(鲁枣峄)应急罚〔2022〕35号

  

被处罚单位:  微山县金生源物资有限公司      

  址:  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夏镇街道李堂村北100米(原李堂砖厂)    邮政编码:   277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上官立启    职务:  项目负责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6月23日,根据群众反馈,峨山镇化工园区中原化工发生黄色烟气泄漏现象,峨山镇应急办迅速组织人员开展执法检查,企业项目负责人上官立启陪同检查。检查调查发现:微山县金生源物资有限公司作业人员石智光作业过程中,违反施工前对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进行确认操作规程,在使用钩机进行拆除施作业前,未对北2反应罐顶部的稀硝酸高位槽的安全情况进行全面的安全确认,操作不当致使位于北2反应罐顶部的稀硝酸高位槽稀硝酸输送管道破裂,导致管道内残存的少量稀硝酸与地面未清理干净的糖液,接触发生化学反应冒出红棕色气体烟雾。执法人员依法立案调查。采集的主要证据有:对上官立启和石智光制作的《询问笔录》;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上官立启任命书;上官立启授权委托;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等各类证据材料10页。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32条第1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人民币叁万伍仟元(¥35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市中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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