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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山东丰源新型材料科技股份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 2022-08-08

(鲁枣峄)应急罚〔2022〕42号

被处罚单位:山东丰源新型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王庄村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朱应泉    职务:     董事长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7月26日,省厅第四执法组在危化处主任孙岩松带领下对山东丰源新型材料科技股份公司开展深入学习贯彻安全生产八抓20项系列创新举措回头看执法检查,枣庄市支队和峄城区应急局陪同检查。检查当时发现:制板车间锯切区域除尘管道法兰防静电跨接不牢固,两个法兰共用一个防静电跨接。采集的主要证据: 检查当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1份,现场对副总经理芮永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芮永健身份证复印件1份、芮永健任命文件复印件1份各类证据材料10页。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第6.3.2条  的规定, 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24条第1档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收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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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山东丰源新型材料科技股份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 2022-08-08    来源:

(鲁枣峄)应急罚〔2022〕42号

被处罚单位:山东丰源新型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王庄村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朱应泉    职务:     董事长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7月26日,省厅第四执法组在危化处主任孙岩松带领下对山东丰源新型材料科技股份公司开展深入学习贯彻安全生产八抓20项系列创新举措回头看执法检查,枣庄市支队和峄城区应急局陪同检查。检查当时发现:制板车间锯切区域除尘管道法兰防静电跨接不牢固,两个法兰共用一个防静电跨接。采集的主要证据: 检查当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1份,现场对副总经理芮永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芮永健身份证复印件1份、芮永健任命文件复印件1份各类证据材料10页。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第6.3.2条  的规定, 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24条第1档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收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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