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市峄城甘沟褚林加油站行政处罚决定
(鲁枣峄)应急罚〔2022〕41号
被处罚单位: 枣庄市峄城甘沟褚林加油站
地 址: 峄城区甘沟乡褚林存吴底路11公里路南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苏志民 职务: 站长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7月29日上午,根据省应急厅《关于组织开展“八抓20项”创新举措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和峄城区应急局《2022年峄城区安全生产镇街互查活动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峄城区应急局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贾传振带领吴林街道应急办和底阁镇应急办对枣庄市峄城甘沟褚林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加油站站长苏志民陪同检查,检查当时发现:站房内动力柜配电箱箱体未进行接地(不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第3.0.4条)。采集的主要证据: 检查当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1份,现场对站长苏志民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任命文件复印件1份各类证据材料8页。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第3.0.4条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24条第1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收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市中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