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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山东正鑫包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 2022-08-15

(鲁枣峄)应急罚〔2022〕45号

  

被处罚单位:  山东正鑫包装有限公司    

  址:  枣庄市峄城区阴平镇台湾工业园002号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金华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当日执法人员孙东,褚召伟根据省应急厅《关于组织开展八抓20项创新举措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抽查企业自我诊断开展情况并进行执法检查,该企业总经理张金华陪同检查,情况如下:总经理张金华、安全管理人员王风金2021年再培训时间少于12学时(实际8学时)。采集的主要证据: 枣庄市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 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1份,现场采集企业任命文件复印件1份 身份证复印件1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复印件1份,现场对相关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 张金华、王风金)1份各类证据材料12页。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91条第1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玖仟元(¥:9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收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市中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28月13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山东正鑫包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 2022-08-15    来源:

(鲁枣峄)应急罚〔2022〕45号

  

被处罚单位:  山东正鑫包装有限公司    

  址:  枣庄市峄城区阴平镇台湾工业园002号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金华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当日执法人员孙东,褚召伟根据省应急厅《关于组织开展八抓20项创新举措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抽查企业自我诊断开展情况并进行执法检查,该企业总经理张金华陪同检查,情况如下:总经理张金华、安全管理人员王风金2021年再培训时间少于12学时(实际8学时)。采集的主要证据: 枣庄市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 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1份,现场采集企业任命文件复印件1份 身份证复印件1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复印件1份,现场对相关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 张金华、王风金)1份各类证据材料12页。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91条第1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玖仟元(¥:9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收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市中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28月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