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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山东鑫启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 2022-08-15

(鲁枣峄)应急罚〔2022〕44号

被处罚单位:山东鑫启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址:峄城区阴平镇金汇路666号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新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当日,根据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和镇街互查工作方案,区应急局褚召伟,孙东,榴园镇应急办李大维,张中正到企业开展检查,企业总经理李通和阴平镇李振海,潘峰陪同检查,具体情况如下:真空泵配电箱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集的主要证据: 枣庄市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 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现场采集企业任命文件复印件 1份, 身份证复印件1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现场对相关人员制作的《询问笔 》(李新、杨杰)1份各类证据材料10页。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23条第1档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捌仟元(¥:8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收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2813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山东鑫启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 2022-08-15    来源:

(鲁枣峄)应急罚〔2022〕44号

被处罚单位:山东鑫启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址:峄城区阴平镇金汇路666号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新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当日,根据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和镇街互查工作方案,区应急局褚召伟,孙东,榴园镇应急办李大维,张中正到企业开展检查,企业总经理李通和阴平镇李振海,潘峰陪同检查,具体情况如下:真空泵配电箱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集的主要证据: 枣庄市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 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现场采集企业任命文件复印件 1份, 身份证复印件1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现场对相关人员制作的《询问笔 》(李新、杨杰)1份各类证据材料10页。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23条第1档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捌仟元(¥:8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收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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