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山东申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鲁枣峄)应急罚〔2022〕47号
被处罚单位: 山东申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 枣庄市峄城区阴平镇黄庄村 邮政编码: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牛迎东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7月26日,省厅第四执法组对山东申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枣庄市支队和峄城区应急局陪同检查。检查当时发现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2022年5月新入职员工宋丙董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学时为16学时)。执法人员依法立案调查。采集的主要证据有:对田发伟制作的《询问笔录》、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田发伟任职证明复印件、宋丙董任职证明复印件、宋丙董个人培训档案复印件等各类证据材料14页。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91条第1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人民币玖仟元(¥9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市中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