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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市峄城区恒源油气站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 2022-09-27

(鲁枣峄)应急罚〔2022〕59号

被处罚单位:枣庄市峄城区恒源油气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全一    职务:      站长    

违法事实及证据:8月24上午,峄城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峄城区应急管理局2022年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检查的通知》要求,依法对枣庄市峄城区恒源油气站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缺少中毒窒息现场处置方案。采集的主要证据:枣庄市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 现场采集身份证复印件1份,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复印件1份、现场对站长王全一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各类证据材料17页。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122条第1档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收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2926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市峄城区恒源油气站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 2022-09-27    来源:

(鲁枣峄)应急罚〔2022〕59号

被处罚单位:枣庄市峄城区恒源油气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全一    职务:      站长    

违法事实及证据:8月24上午,峄城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峄城区应急管理局2022年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检查的通知》要求,依法对枣庄市峄城区恒源油气站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缺少中毒窒息现场处置方案。采集的主要证据:枣庄市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 现场采集身份证复印件1份,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复印件1份、现场对站长王全一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各类证据材料17页。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122条第1档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收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2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