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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山东鑫启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 2023-03-08


(鲁枣峄)应急罚〔2023  〕 1 号


被处罚单位:山东鑫启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阴平镇金汇路666号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新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薄型车间粉碎机传动皮带未设置防护罩。主要证据有:1、枣庄市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2、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3、《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4、执法文书以及采集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材料,6、现场对该企业总经理李新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上述企业总经理李新在询问笔录中签字确认上述事实。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以及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6.1.1/6.1.2/6.1.5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24条第1档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31日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山东鑫启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 2023-03-08    来源:


(鲁枣峄)应急罚〔2023  〕 1 号


被处罚单位:山东鑫启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阴平镇金汇路666号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新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薄型车间粉碎机传动皮带未设置防护罩。主要证据有:1、枣庄市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2、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3、《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4、执法文书以及采集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材料,6、现场对该企业总经理李新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上述企业总经理李新在询问笔录中签字确认上述事实。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以及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6.1.1/6.1.2/6.1.5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24条第1档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