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市鑫利源加油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鲁枣峄)应急罚〔2023〕11 号
被处罚单位: 枣庄市鑫利源加油有限公司
地 址: 坛山街道侯桥驻地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崔安民 职务: 主要负责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汽油罐泄漏探测器接线盒一处未接地。主要证据:1、枣庄市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2、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3、执法文书以及 采集了公司营业执照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4、现场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崔安民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上述企业主要负责人崔安民在笔录中签字确认上述事实。 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第3.0.4条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24条第1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收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市中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