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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普鲁斯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 2023-03-08


(鲁枣峄)应急罚〔2023〕14 号


被处罚单位:  枣庄普鲁斯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址:  峄城经济开发区跃进路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吴敬雪    职务:  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1.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2.裁剪车间西南角配电柜缺少当心触电警示标志;主要证据:1、枣庄市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执法文书,2、采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复印件、任职文件复印件证据材料,3、现场对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吴敬雪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上述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吴敬雪在询问笔录中签字确认上述事实。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行政处罚听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GB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4.2.3  的规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135条第1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23条第1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1、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2、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合并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收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市中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38日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普鲁斯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 2023-03-08    来源:


(鲁枣峄)应急罚〔2023〕14 号


被处罚单位:  枣庄普鲁斯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址:  峄城经济开发区跃进路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吴敬雪    职务:  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1.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2.裁剪车间西南角配电柜缺少当心触电警示标志;主要证据:1、枣庄市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执法文书,2、采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复印件、任职文件复印件证据材料,3、现场对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吴敬雪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上述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吴敬雪在询问笔录中签字确认上述事实。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行政处罚听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GB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4.2.3  的规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135条第1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23条第1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1、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2、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合并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收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市中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3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