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市鑫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鲁枣峄)应急罚〔2023〕24 号
被处罚单位: 枣庄市鑫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地 址: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姚庄村(郯薛路北)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姜向阳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配备数量不足,绝缘靴仅配备1双、绝缘手套仅配备1付。采集的主要证据:枣庄市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制作的:1、《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执法文书,2、采集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复印件证据材料,3、现场对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季庆会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上述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季庆会在询问笔录中签字确认上述事实。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129条第1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壹万陆仟元(¥:16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收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市中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