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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市福亮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 2023-04-01


(鲁枣峄)应急罚〔  2023  〕 25 号


被处罚单位:枣庄市福亮木业有限公司    

  址:城区底阁镇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友文广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锅炉两个安全阀超期,未进行定期检测。采集的主要证据:枣庄市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制作的:1、《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2、采集了公司营业执照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材料,2、现场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尤文广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上述法定代表人尤文广在笔录中签字确认上述事实。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2006附件B6.3.1条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2〕1 号,编号25,裁量档次第2档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贰万肆仟元(¥:24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收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331日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市福亮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 2023-04-01    来源:


(鲁枣峄)应急罚〔  2023  〕 25 号


被处罚单位:枣庄市福亮木业有限公司    

  址:城区底阁镇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友文广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锅炉两个安全阀超期,未进行定期检测。采集的主要证据:枣庄市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制作的:1、《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2、采集了公司营业执照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材料,2、现场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尤文广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上述法定代表人尤文广在笔录中签字确认上述事实。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2006附件B6.3.1条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2〕1 号,编号25,裁量档次第2档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贰万肆仟元(¥:24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收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3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