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盛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鲁枣峄)应急罚〔2023 〕36 号
被处罚单位: 枣庄盛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地 址: 峄城区榴园镇孙庄村东首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廷宇 职务: 安全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皮带机下方缓冲罐安全阀未定期检验。采集的主要证据有:枣庄市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 ,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执法文书以及采集了公司营业执照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现场对该企业安全生产经理杨廷宇和安全员李维维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材料12页。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2006附件B6.3.1条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2〕1 号,编号25,裁量档次第1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圆(¥:12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收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市中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