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顺和玩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鲁枣峄)应急罚〔2023〕42号
被处罚单位: 枣庄顺和玩具有限公司
地 址: 峄城区工业园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皮庆珊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1.车间东侧功率机未设置接地,不符合GB50169-2016,第3.0.4条的规定;2、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采集的主要证据:枣庄市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采集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各类证据材料9页。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行政处罚听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第3.0.4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24条第1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135条第1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综合该公司违法事实、情节,以及企业已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整改态度积极等因素。对其作出:1、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圆;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圆;合并处人民币贰万肆仟圆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收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市中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