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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市峄城曹庄加油站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 2023-08-02


(鲁枣峄)应急罚〔2023〕55号


被处罚单位:  枣庄市峄城曹庄加油站  

  址: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古邵镇小韩路3公里路南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卢振林    职务:  副站长      

违法事实及证据:员工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王文生试卷批改错误)。采集的主要证据:枣庄市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执法文书以及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员工教育培训档案复印件,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材料。《询问笔录》各类证据材料16页。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90条第 1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捌仟元(¥800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收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市中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731日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市峄城曹庄加油站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 2023-08-02    来源:


(鲁枣峄)应急罚〔2023〕55号


被处罚单位:  枣庄市峄城曹庄加油站  

  址: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古邵镇小韩路3公里路南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卢振林    职务:  副站长      

违法事实及证据:员工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王文生试卷批改错误)。采集的主要证据:枣庄市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执法文书以及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员工教育培训档案复印件,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材料。《询问笔录》各类证据材料16页。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90条第 1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捌仟元(¥800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收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市中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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