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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峄城萝藤中心加油站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 2023-08-14


(鲁枣峄)应急罚〔2023〕56号


被处罚单位:峄城萝藤中心加油站     

  址: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萝藤驻地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任丹丹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1.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电室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主要证据: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采集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材料,《询问笔录》各类证据材料7页。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的规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23号第1档的规定,决定给予1.罚款捌仟元(¥:8000)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收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814日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峄城萝藤中心加油站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 2023-08-14    来源:


(鲁枣峄)应急罚〔2023〕56号


被处罚单位:峄城萝藤中心加油站     

  址: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萝藤驻地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任丹丹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1.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电室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主要证据: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采集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材料,《询问笔录》各类证据材料7页。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的规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23号第1档的规定,决定给予1.罚款捌仟元(¥:8000)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收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8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