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市峄城区榴园加油站行政处罚决定
(鲁枣峄)应急罚〔 2023 〕 70 号
被处罚单位: 枣庄市峄城区榴园加油站
地 址: 峄城区榴园镇后光庄村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华
职务: 站长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2023年8月16日,峄城区应急局对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杨华的2022年个人培训学时为3学时,学时不够。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杨华的2022年安全教育记录、杨华任职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88号第1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玖仟元(¥:9000)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市中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