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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市德民纺织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 2023-09-15


(鲁枣峄)应急罚〔2023 〕 62 号


被处罚单位:枣庄市德民纺织品有限公司   

  址:吴林街道大桥村南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邦固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该建设项目投资额1700万,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主要证据:枣庄市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采集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安全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各类证据材料7页。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行政处罚听证。综合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情节程度及对我局办案工作配合情况,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幅度档次划分,我局认定你公司1项违法行为符合第76号第2档。

以上事实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  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76号第2档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万贰仟元(¥:22000)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收代收银行网点  ,非税票据号(或缴款码)37040423000002971459,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911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市德民纺织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 2023-09-15    来源:


(鲁枣峄)应急罚〔2023 〕 62 号


被处罚单位:枣庄市德民纺织品有限公司   

  址:吴林街道大桥村南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邦固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该建设项目投资额1700万,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主要证据:枣庄市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采集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安全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各类证据材料7页。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行政处罚听证。综合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情节程度及对我局办案工作配合情况,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幅度档次划分,我局认定你公司1项违法行为符合第76号第2档。

以上事实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  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76号第2档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万贰仟元(¥:22000)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收代收银行网点  ,非税票据号(或缴款码)37040423000002971459,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