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市喜得利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鲁枣峄)应急罚〔2023〕 64 号
被处罚单位: 枣庄市喜得利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街道岳楼村村东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韩星星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023年8月14日,峄城区应急局执法人员按照《2023年度峄城区安全生产镇街互查活动方案》要求,对枣庄市喜得利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配电室无安全警示标志。主要证据:现场检查影像证据、对颜渊制作的《询问笔录》、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颜渊任命文件复印件、《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23号第1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捌仟元(¥:8000)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市中区等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