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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山东捷利尔肥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 2023-09-21


(鲁枣峄)应急罚〔2023 〕 77 号


被处罚单位:山东捷利尔肥业有限公司    

  址:峄城区底阁镇中兴大道9号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付长征    职务:    副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压缩空气储罐安全阀未定期校验)。主要证据:枣庄市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鲁枣峄) 应急检记〔2023〕164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鲁枣峄) 应急责改〔2023〕164号,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采集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各类证据材料8页。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综合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情节程度及对我局办案工作配合情况,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幅度档次划分,我局认定你公司1项违法行为符合第25号第1档。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25号第1档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贰仟元(¥:12000)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收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918日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山东捷利尔肥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 2023-09-21    来源:


(鲁枣峄)应急罚〔2023 〕 77 号


被处罚单位:山东捷利尔肥业有限公司    

  址:峄城区底阁镇中兴大道9号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付长征    职务:    副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压缩空气储罐安全阀未定期校验)。主要证据:枣庄市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鲁枣峄) 应急检记〔2023〕164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鲁枣峄) 应急责改〔2023〕164号,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采集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各类证据材料8页。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综合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情节程度及对我局办案工作配合情况,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幅度档次划分,我局认定你公司1项违法行为符合第25号第1档。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25号第1档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贰仟元(¥:12000)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收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9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