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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市永泰气动液压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 2023-09-21


(鲁枣峄)应急罚〔 2023 〕 68 号


被处罚单位:枣庄市永泰气动液压制造有限公司       

  址:峄城经济开发区跃进中路8号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孝勇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023年8月23日,峄城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车间南部砂轮机无侧边防护罩;2.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现场员工未佩戴安全帽)。主要证据:现场检查影像证据、对刘孝勇制作的《询问笔录》、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以上事实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的规定,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24号第1档、第28号第1档的规定,决定给予1.罚款壹万贰仟元整;2.罚款捌仟元整,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贰万元(¥:20000)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市中区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920日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市永泰气动液压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 2023-09-21    来源:


(鲁枣峄)应急罚〔 2023 〕 68 号


被处罚单位:枣庄市永泰气动液压制造有限公司       

  址:峄城经济开发区跃进中路8号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孝勇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023年8月23日,峄城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车间南部砂轮机无侧边防护罩;2.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现场员工未佩戴安全帽)。主要证据:现场检查影像证据、对刘孝勇制作的《询问笔录》、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以上事实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的规定,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24号第1档、第28号第1档的规定,决定给予1.罚款壹万贰仟元整;2.罚款捌仟元整,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贰万元(¥:20000)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市中区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9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