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亚旭加油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鲁枣峄)应急罚〔 2023 〕 71 号
被处罚单位: 枣庄亚旭加油站有限公司
地 址: 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街道办事处西昌路与206国道交汇处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冯万友
职务: 站长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2023年8月18日,峄城区应急局按照《2023年度峄城区安全生产镇街互查活动方案》要求,对枣庄亚旭加油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应急救援预案应急组织机构综合协调组韩丽丽已于2023年7月离职。主要证据:对冯万友制作的《询问笔录》、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冯万友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应急预案复印件、加油站人员名单。
以上事实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130号第2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贰万元(¥:20000)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市中区等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