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市金安水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鲁枣峄)应急罚〔 2023 〕 84 号
被处罚单位: 枣庄市金安水泥有限公司
地 址: 峄城区峨山镇左庄村西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运文 职务: 主要负责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1.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企业外包施工未与承包商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除尘器改造作业现场1名焊接作业人员(黄继云)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主要证据:现场检查影像证据、对杨运文和刘敏和黄继云的询问笔录、询问通知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杨运文和刘敏任职证明、杨运文和刘敏及黄继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以上事实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18号第1档、第97号第1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1.罚款壹万元整;2.罚款壹万元整,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贰万元(¥:20000)整 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枣庄市峄城区等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