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山东枣庄天龙针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鲁枣峄)应急罚〔 2023 〕 89 号
被处罚单位: 山东枣庄天龙针织有限公司
地 址: 峄城区工业园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赵跃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2023年9月20日,峄城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山东枣庄天龙纺织有限公司(出租方)与任鹏(承租方)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书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主要证据:对赵跃制作的《询问笔录》、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赵跃和刘会任命文件复印件、《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山东枣庄天龙针织有限公司与承租单位枣庄泉兴制衣有限公司租赁合同复印件。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18号第1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壹万元(¥:10000)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代收银行网点 ,非税票据号(或缴款码) 37040423000003341580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枣庄市峄城区等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