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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铭佳包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 2023-11-17


(鲁枣峄)应急罚〔 2023 〕93 号

被处罚单位: 枣庄铭佳包装有限公司     

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经济开发区4号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周广涛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2023年10月31日,根据重大隐患专项活动要求,峄城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邀请专家对枣庄铭佳包装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2023年4月28日企业与枣庄孙健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主要证据:对周广涛制作的《询问笔录》、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2023年4月28日企业与枣庄孙健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复印件。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18号第1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元(¥:10000)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枣庄市峄城区等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1月13日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铭佳包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 2023-11-17    来源:


(鲁枣峄)应急罚〔 2023 〕93 号

被处罚单位: 枣庄铭佳包装有限公司     

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经济开发区4号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周广涛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2023年10月31日,根据重大隐患专项活动要求,峄城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邀请专家对枣庄铭佳包装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2023年4月28日企业与枣庄孙健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主要证据:对周广涛制作的《询问笔录》、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2023年4月28日企业与枣庄孙健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复印件。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18号第1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元(¥:10000)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枣庄市峄城区等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