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翰林服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鲁枣峄)应急罚〔 2023 〕 97 号
被处罚单位: 枣庄翰林服饰有限公司
地 址: 枣庄市峄城区肖桥驻地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波 职务: 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023年11月27日,吴林街道应急办执法人员在企业张波经理陪同下对企业进行检查发现未如实记录程琳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情况。主要证据:对张波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授权委托书、张波和程琳身份证复印件、程琳从业人员登记表复印件、程琳培训档案复印件、程琳试卷复印件、员工花名册复印件。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90号第1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捌仟元(¥:8000)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枣庄市峄城区等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