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市红星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榴园店行政处罚决定
(鲁枣峄)应急罚〔 2023 〕 98 号
被处罚单位: 枣庄市红星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榴园店
地 址: 山东省枣庄市峰城区榴园镇王庄红绿灯东 200米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燕 职务: 主要负责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2023年12月15日,峄城区应急局危化科按要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枣庄市红星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榴园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许可存放量为140箱,实际存放量为148箱,超量存放8箱。主要证据:现场检查影像证据、对高燕制作的《询问笔录》、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高燕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的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259号第1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叁仟元(¥:3000)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枣庄市峄城区等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