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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山东龙翔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 2024-01-11

(鲁枣峄)应急罚〔   2024   〕  1   号

被处罚单位:山东龙翔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址:枣庄市峄城区中科路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雷天龙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山东龙翔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正在厂区北侧钢结构厂房顶部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鲁枣峄) 应急检记〔2023〕243号,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鲁枣峄) 应急责改〔2023〕243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鲁枣峄) 应急现决〔2023〕243号,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各类证据材料13页。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综合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情节程度及对我局办案工作配合情况,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幅度档次划分,我局认定你公司1项违法行为符合编号第97号,裁量档次第1档的规定。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97号第1档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元(¥:10000)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收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11日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山东龙翔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 2024-01-11    来源:

(鲁枣峄)应急罚〔   2024   〕  1   号

被处罚单位:山东龙翔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址:枣庄市峄城区中科路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雷天龙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山东龙翔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正在厂区北侧钢结构厂房顶部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鲁枣峄) 应急检记〔2023〕243号,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鲁枣峄) 应急责改〔2023〕243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鲁枣峄) 应急现决〔2023〕243号,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各类证据材料13页。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综合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情节程度及对我局办案工作配合情况,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幅度档次划分,我局认定你公司1项违法行为符合编号第97号,裁量档次第1档的规定。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97号第1档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元(¥:10000)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收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