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市亚太石榴酒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鲁枣峄)应急罚〔 2024 〕 4 号
被处罚单位: 枣庄市亚太石榴酒有限公司
地 址: 枣庄市峄城榴园镇科达中路21号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俞博瀚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电室外缺少当心触电警示标志)。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鲁枣峄) 应急检记〔2024〕8号,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鲁枣峄) 应急责改〔2024〕8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询问笔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参照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2〕1 号、第23号、裁量档次第1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捌仟元(¥:8000)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收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枣庄市峄城区等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