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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速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底阁第八店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 2024-02-04

(鲁枣峄)应急罚〔   2024   〕  8   号

被处罚单位:枣庄速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底阁第八店                      

址:枣庄市峄城区底阁镇驻地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艳     职务:      店长       

违法事实及证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2024年1月12日,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枣庄速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底阁第八店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零售场所存放烟花爆竹超量6箱。(以下空白)主要证据:现场检查影像证据、对李艳制作的《询问笔录》、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李艳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检查方案》。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或者经营许可批准的范围,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的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259号第1档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仟元(¥:3000)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4日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速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底阁第八店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 2024-02-04    来源:

(鲁枣峄)应急罚〔   2024   〕  8   号

被处罚单位:枣庄速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底阁第八店                      

址:枣庄市峄城区底阁镇驻地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艳     职务:      店长       

违法事实及证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2024年1月12日,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枣庄速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底阁第八店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零售场所存放烟花爆竹超量6箱。(以下空白)主要证据:现场检查影像证据、对李艳制作的《询问笔录》、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李艳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检查方案》。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或者经营许可批准的范围,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的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259号第1档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仟元(¥:3000)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