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中诺服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鲁枣峄)应急罚〔 2024 〕 6 号
被处罚单位: 枣庄中诺服饰有限公司
地 址: 枣庄市峄城区吴林办事处陈埠社区南325省道道南200米路西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波 职务: 安全生产负责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2024年1月11日峄城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企业检查时发现企业未建全特种作业人员(低压电工秦超)档案。(以下空白)主要证据: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证复印件、对高波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方案》、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复印件、高波任命文件、兼职电工聘用合同。
以上事实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的规定,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106号第1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警告、罚款肆仟元(¥:4000)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枣庄市峄城区等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