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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市亿豪板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 2024-02-04

(鲁枣峄)应急罚〔   2024   〕  9   号

被处罚单位:枣庄市亿豪板材有限公司                           

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阴平镇西楼村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姚德冉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未将1处粉尘防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12月份自查出的隐患:砂光机收尘管道当心粉尘爆炸警示标志脱落)向从业人员通报。)。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鲁枣峄) 应急检记〔2024〕23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鲁枣峄) 应急责改〔2024〕23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隐患治理台账部分复印件、《询问笔录》,企业任命总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通知复印件证据材料,各类证据材料12页。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参照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2〕1 号,编号119,裁量档次第1档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陆仟元(¥:6000)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收代收银行网点,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4日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市亿豪板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 2024-02-04    来源:

(鲁枣峄)应急罚〔   2024   〕  9   号

被处罚单位:枣庄市亿豪板材有限公司                           

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阴平镇西楼村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姚德冉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未将1处粉尘防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12月份自查出的隐患:砂光机收尘管道当心粉尘爆炸警示标志脱落)向从业人员通报。)。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鲁枣峄) 应急检记〔2024〕23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鲁枣峄) 应急责改〔2024〕23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隐患治理台账部分复印件、《询问笔录》,企业任命总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通知复印件证据材料,各类证据材料12页。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参照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2〕1 号,编号119,裁量档次第1档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陆仟元(¥:6000)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收代收银行网点,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