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润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鲁枣峄)应急罚〔 2024 〕 10 号
被处罚单位: 枣庄润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枣庄市峄城经济开发区206国道与跃进河交汇处路北18米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董洪良 职务: 主要负责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2024年1月18日,峄城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清单中应配2个防护眼镜实际缺少1个防护眼镜)。主要证据: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企业综合应急预案封面及应急物资清单页复印件、对董洪良制作的《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129号第1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壹万元(¥:10000)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枣庄市峄城区等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