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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市尚林色纺纱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 2024-02-26

(鲁枣峄)应急罚〔   2024   〕  12  号

被处罚单位:枣庄市尚林色纺纱有限公司                    

址:峄城开发区跃进路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丁兆刚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2024年1月18日我们按照《峄城区严监管、盯重点、保安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活动方案》要求,峄城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企业总经理丁兆刚陪同检查。检查发现企业未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电工刘灵东)档案。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询问笔录》、电工聘用合同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证复印件、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事实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106号第1档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肆仟元(¥:4000)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24日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市尚林色纺纱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 2024-02-26    来源:

(鲁枣峄)应急罚〔   2024   〕  12  号

被处罚单位:枣庄市尚林色纺纱有限公司                    

址:峄城开发区跃进路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丁兆刚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2024年1月18日我们按照《峄城区严监管、盯重点、保安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活动方案》要求,峄城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企业总经理丁兆刚陪同检查。检查发现企业未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电工刘灵东)档案。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询问笔录》、电工聘用合同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证复印件、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事实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106号第1档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肆仟元(¥:4000)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