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市东方变性淀粉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鲁枣峄)应急罚〔 2024 〕 13 号
被处罚单位: 枣庄市东方变性淀粉有限公司
地 址: 峄城区王庄乡王庄北端206国道西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孙中心 职务: 生产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024年1月24日,峄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生产车间西侧粉尘收尘器未安装锁气卸灰装置。主要证据:现场检查影像证据、对孙中心和孙中洋制作的《询问笔录》、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任职证明复印件、《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24号第1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壹万贰仟元(¥:12000)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枣庄市峄城区等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