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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市红星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 2024-03-01

(鲁枣峄)应急罚〔   2024   〕  14  号

被处罚单位:枣庄市红星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址:峄城区峨山镇前马寨村东约1000米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褚夫强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2024年1月24日上午,省政府安委会第四督导组到峄城督导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时省应急厅及专家检查发现企业3#仓库储存的湖南逗逗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家和万事兴组合烟花内有泡沫防撞击保护层,为架空产品。主要证据: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影像证据、对相关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的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257号第2档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万贰仟元(¥:22000)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29日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市红星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 2024-03-01    来源:

(鲁枣峄)应急罚〔   2024   〕  14  号

被处罚单位:枣庄市红星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址:峄城区峨山镇前马寨村东约1000米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褚夫强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2024年1月24日上午,省政府安委会第四督导组到峄城督导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时省应急厅及专家检查发现企业3#仓库储存的湖南逗逗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家和万事兴组合烟花内有泡沫防撞击保护层,为架空产品。主要证据: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影像证据、对相关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的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257号第2档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万贰仟元(¥:22000)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