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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速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阴平镇第十五店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 2024-03-12

(鲁枣峄)应急罚〔2024〕15号

被处罚单位:枣庄速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阴平镇第十五店                            

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阴平镇金寺街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曹珊瑞    职务:     安全员      

违法事实及证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2024年2月5日,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枣庄速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阴平镇第十五店多次到枣庄市速腾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自行提取烟花爆竹。主要证据: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曹珊瑞安全管理人员证复印件、曹珊瑞任职证明、曹珊瑞身份证复印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烟花爆竹进货单复印件、对曹珊瑞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261号第2档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肆仟陆佰元(¥:4600)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12日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速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阴平镇第十五店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 2024-03-12    来源:

(鲁枣峄)应急罚〔2024〕15号

被处罚单位:枣庄速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阴平镇第十五店                            

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阴平镇金寺街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曹珊瑞    职务:     安全员      

违法事实及证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2024年2月5日,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枣庄速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阴平镇第十五店多次到枣庄市速腾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自行提取烟花爆竹。主要证据: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曹珊瑞安全管理人员证复印件、曹珊瑞任职证明、曹珊瑞身份证复印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烟花爆竹进货单复印件、对曹珊瑞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261号第2档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肆仟陆佰元(¥:4600)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