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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山东鑫飞翔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 2024-03-28

(鲁枣峄)应急罚〔   2024   〕  22  号

被处罚单位:山东鑫飞翔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址:枣庄市峄城区吴林街道办事处吴林西居(枣台路西侧吴林派出所南)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孙建     职务:      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2024年2月27日,市应急局、滕州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山东鑫飞翔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峄城区应急局陪同检查,检查发现生产车间东北角安全出口未设安全出口灯光标识和应急照明,疏散通道不符合紧急疏散需求,且没有明显标志。主要证据:现场检查影像证据、对孙建和魏丽娟制作的《询问笔录》、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孙建和魏丽娟身份证复印件、孙建任命文件和授权委托书、魏丽娟任命文件、询问通知书、《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检查方案》。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40号第1档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元(¥:10000)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27日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山东鑫飞翔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 2024-03-28    来源:

(鲁枣峄)应急罚〔   2024   〕  22  号

被处罚单位:山东鑫飞翔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址:枣庄市峄城区吴林街道办事处吴林西居(枣台路西侧吴林派出所南)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孙建     职务:      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2024年2月27日,市应急局、滕州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山东鑫飞翔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峄城区应急局陪同检查,检查发现生产车间东北角安全出口未设安全出口灯光标识和应急照明,疏散通道不符合紧急疏散需求,且没有明显标志。主要证据:现场检查影像证据、对孙建和魏丽娟制作的《询问笔录》、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孙建和魏丽娟身份证复印件、孙建任命文件和授权委托书、魏丽娟任命文件、询问通知书、《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检查方案》。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40号第1档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元(¥:10000)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27日